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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博主被抢注商标,如何躲过“商标流氓”?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19-08-08 00:00:00浏览次数:4036次

近日,B站知名UP主“敬汉卿”发布视频称,自己使用22年的名字“敬汉卿”已经被一家公司抢注为商标,对方发函要求他立即停止使用此名在各大平台发布作品,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



视频一出,“敬汉卿”一词登上微博热搜,B站内该条视频播放破千万,同时也牵扯出更多新媒体商标被抢注案例。

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将未注册商标予以注册。

狭义上,指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以及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名称,企业名称和字号,自然人姓名、艺名,著作权等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现行《商标法》(2013年)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商标无效两种行政手段予以维权。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此时商标还未注册成功)。

商标无效是针对已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依据上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但是,实践中,无论是商标异议还是无效,难点在于要证明他人抢注的商标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作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但未规定商标抢注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为。从立法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其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就商标抢注人向在先权利人发函警告的行为很难认定为是作出了一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混淆行为”。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维权前景渺茫。

那么,面对愈演愈烈的商标恶意抢注事件,我们该如何做?江都从三个方面为大家解答:

一、遭遇商标抢注,积极维权

一旦不幸遭遇了商标恶意抢注,也不要慌,冷静下来依法维权。切忌冲动下与对方发生争执,以免被人抓住话柄。像“敬汉卿”这样,冷静找律师咨询积极维权是最好的方法。

根据《商标法》规定,“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这也说明,只要证明自己在先使用该名称,并具备一定的影响力,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二,发现商标抢注,主动出击

商标申请有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如果在这段时间发现有人抢注,可以及时提出异议;即使商标已经被注册,也可以在五年内提起商标无效。一旦发现自己在使用的名称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可以主动出击提出异议。

三、自己注册多类别商标,从源头杜绝

最后,还是建议大家提升自己的商标意识,对于网红新媒体人而言,注册商标必不可少,其商标注册类别最主要应该包含被称为“万能商标”的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和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这两个类别与网红新媒体人业务联系最为密切。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咨询济邦邦财税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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