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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需要知道刻章这些“小事儿”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19-06-10 00:00:00浏览次数:3048次

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在公安局备案并取得刻章资质的机构方可开展刻章业务!所以提醒大家在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对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注册公司需要知道刻章这些“小事儿”


什么情况下需要刻章?


1、公司新设立时,需要全套章

全套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

(一) 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时加盖。

(二) 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三) 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四) 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五) 法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

在上述五种印章中,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是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2、印章丢失

一旦发生印章丢失,首先要做丢失登报公示,及时到公安局备案,最后找有资质的机构刻制新的印章即可。


3、印章损毁

如发生印章损毁,直接登报公示原印章作废,之后到公安局备案(备案时不需法人到场),最后刻制新印章即可。


4、公司名称变更

若发生公司名称变更,要先到公安局备案(备案时不需法人到场)之后重新刻制全套印章即可。


5、业务需要

很多公司因为业务需要,需要多枚合同章,这时的合同章也是每个章都有自己唯一的识别编号。

(注:一家公司可以拥有多枚合同章和发票章,但是公章、财务章一家公司只能拥有一枚,由于法人章并不需要在公安局备案,所以法人章不限,但如果法人章有在银行备案的话,则另说。)


发票专用章的税号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企业原来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也换成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纳税人需到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后续事宜,如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清卡、退票及重新发行等。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更换成一照一码后是否必须更换发票专用章呢?


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如果企业在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再去税务机关进行了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CA数字证书的换发、三方协议的变更、防伪税控系统的重新发行等一系列工作后,发票专用章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上的代码应与持有的证照对应,持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持有税务登记证的与税务登记证号一致。


扩充内容

1.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对发票领用什么影响?


答:企业在登记机关完成登记,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在首次领取发票时,应当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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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证”改革后,对于改革前已经办理原工商营业执照、质监组织机构代码证但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是否需要继续办理税务登记?

答:纳税人可以按照原相关规定,持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机关可以提醒或建议纳税人在办理其他涉税事宜之前,持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件,到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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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答: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已报送信息,不再重复报送税务机关;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报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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