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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清楚加计抵减政策如何享受?看这篇就够啦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19-05-28 00:00:00浏览次数:2918次


政策要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3.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举例】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4.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注意:

(1)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

(2)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


5.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如何申请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申报端、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敲黑板:由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年适用的,因此,2019年提交《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在以后年度仍可适用的话,需要按年度再次提交新的《声明》,并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并未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每个年度的第一个申报期就提交《声明》,纳税人可以补充提交《声明》,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申报举例


【举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300000元,进项税额1000000元,上期留抵税额200000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00000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0000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


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解析】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300000-1000000-200000=10000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0000*10%+100000=200000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0000-100000=0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200000-100000=100000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0000×3%=30000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0000=30000元


【申报表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主表: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9栏“应纳税额”中“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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